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依照《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规范非学科艺术类校外培训行为,保护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规范非学科艺术类校外培训行业发展,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非学科艺术类校外培训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关于规范非学科艺术类校外培训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依照《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规范非学科艺术类校外培训行为,保护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规范非学科艺术类校外培训行业发展,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非学科艺术类校外培训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非学科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能力证明。
三、非学科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国家以及行业规定的场地、设施、消防等安全风险防范要求。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四、非学科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非学科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或开展超范围培训。
六、对非学科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举报。
非学科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对于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诉求应当积极予以解决。
七、各非学科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请于10月31日前,携带《营业执照》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前往运城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备案。对于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先行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登记,于10月31日前在盐湖区行政审批局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到市文化执法队备案。
八、自10月31日公告期结束后,运城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未取得相关资质的非学科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将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进行查处。
备案地址:运城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一楼101室
联系电话:0359-2612015
运城市文化和旅游局2023年10月15日
非学科艺术类校外培训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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